13岁为何量刑不同?核准追诉条件解析-未成年犯罪热点案例解读-山东泉狮律师事务所颜思思律师

同样13岁,为何一人无期、一人十二年、一人不负刑责?——刑事责任年龄与核准追诉实务解析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核准追诉|专门矫治教育|未成年犯罪辩护律师|济南刑事律师
一、三种结果,对应三个不同的法律位置
同一件事、同一个年龄,三个人却走出三种结果。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法院下手轻重不同」,其实不是。
这三个结果,分别对应三个不同的法律位置:一人经核准追诉后,按共同犯罪中罪责突出的主犯处理;一人同样经核准追诉,但罪责次之;还有一人根本没有进入刑事处罚这道门——不是因为「没事了」,而是因为法律对这类情形另外安排了一套后果。
把这三个位置分清,比争论「判重了还是判轻了」更有意义。 它同时也是判断同类案件走向时,值得先看的一层结构。
二、案件情况与判决结果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 | 河北省邯郸市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 |
| 时间 | 2024 年 3 月 10 日案发,2024 年 12 月 30 日一审宣判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告人 | 张某、李某、马某某(案发时均 13 周岁,均为化名) |
| 被害人 | 王某(殁年 13 岁,与三名被告人系同班同学) |
| 判决 | 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 |
| 主要法律依据 |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款 |
需要说明一点:案发时三名被告人均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正好落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划定的区间内。这个年龄区间,是本案能否追诉的第一道门槛。
三、核准追诉:启动低龄追诉的前置条件
不少人以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十二至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就自动进入审判程序。这个理解并不准确。
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完整表述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核准是追责的前置条件,不是走个形式。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条文看,启动核准需要同时满足三项:客观上属于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造成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情节恶劣。三项缺一,都不能报请核准。
程序上,由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未经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这也是山东泉狮律师事务所未成年人犯罪辩护团队在接办此类案件时首先要判断的一步:案件是否已经核准,以及核准是针对哪一名被告人——核准的范围直接决定后续辩护的起点。

四、同样是13岁,为什么判得不一样
三个人年龄相同,但法院给出的结论差别很大。原因不在年龄,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
| 被告人 | 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 | 判决结果 |
|---|---|---|
| 张某(13 岁) | 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提前携铁锹至废弃大棚挖坑,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 |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李某(13 岁) | 参与多次共谋,实施时帮助控制被害人,事后与张某平分 191 元赃款 | 有期徒刑十二年 |
| 马某某(13 岁) | 前往现场途中才从李某处得知计划,进入大棚后见状离开,未参与预谋、未实施加害;事后受指使砸毁手机卡,案发后首先交代并指引找到埋尸现场 | 不予刑事处罚,专门矫治教育 |
可以看出,法院是把共同犯罪拆成四个环节分别评价的:谁提起犯意、谁参与准备、谁实施加害、事后如何处置。四步走下来,三个人的位置就拉开了。
张某:提起犯意、组织人员、准备工具、直接实施,四个环节都有实质参与,被认定为主犯中罪责突出者。
李某:参与共谋、实施时提供帮助、事后分得赃款,同为主犯,但罪责次之。
马某某:无共同犯意、无加害行为,事后虽有帮助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交代并指引找到埋尸现场,最终依第十七条第五款不予刑事处罚。
还有一层需要点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九条)。在这个前提下,无期徒刑已经是该年龄段可以判处的最高刑罚。所以「无期」这两个字,在本案里已经是顶格。
五、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没有后果
这是公众理解偏差比较大的一环。不予刑事处罚,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全部法律后果都免除了。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具体到本案,法院与检察机关分别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公安机关与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里有几个细节值得说清:
第一,这是闭环管理,不是普通上学。 专门矫治教育在专门学校内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实行闭环管理,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矫治,教育部门负责教学。
第二,期限有下限。 按照《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专门矫治教育原则上不低于六个月,至年满十八周岁;经评估确认心理和行为偏差已得到有效矫治的,可以提前解除、转入专门教育。
第三,决定并非终局。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民事赔偿跑不掉。 监护人仍需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一点常被忽略:刑事上不负责任,民事上照样要赔。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要厘清:专门矫治教育与专门学校不是一回事。
| 对比项 | 专门矫治教育 | 专门学校(专门教育) |
|---|---|---|
| 适用对象 | 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 | 有严重不良行为、尚未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 |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管理方式 | 闭环管理,限制人身自由 | 寄宿制管理 |
| 性质 | 强制矫治 | 教育矫治 |
两者都不属于监狱,也都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六、2026年7月的新规:从「罪名」回到「行为」
2026 年 7 月 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 15 条。
其中一处表述调整值得留意:条文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改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
这两句话听起来差别不大,实际影响不小。前者指向最终罪名定性,后者指向客观上发生的行为。举个典型情形:未成年人在抢劫过程中实施杀人行为,主罪名是抢劫——按旧表述,可能因罪名不对应而卡在门外;按新表述,只要客观上发生了故意杀人行为,就可以纳入核准追诉的评价范围。这一步调整,堵住的正是「因罪名认定障碍而无法追责」的缺口。
新规还有几处内容,与本案的三人区别对待直接相关:
- 「情节恶劣」有了判断标准:要结合犯罪原因、动机、手段、对象、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和社会影响综合审查。
- 共同犯罪要分别判断:对共同犯罪,应当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作用,分别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这与本案三人三种结果的逻辑完全对应。
- 核准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仍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不得无限期羁押。
- 不予核准的后续衔接: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
结合团队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经验,这条规定带来的实际变化是:辩护的重心要前移。 过去很多工作放在审判阶段的量刑辩护上,现在「情节恶劣」的判断、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区分,都要在核准阶段就开始着力。
七、一个数字:24 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2025 年全国依法核准追诉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24 人。
与之对照的是另一组数据:同期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2.82 万人、不起诉 3.81 万人,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 44.5%、40.6%。2025 年受理审查起诉的 14 至 16 周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在 2024 年同比下降 7.4% 的基础上又下降 13.4%。
24 人,放在每年数以万计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里,是一个很小的比例。 这组数字说明的不是「未成年人犯罪没人管」,而是:核准追诉是一道审慎开启的窄门,绝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走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另一条路径。
所以对这份判决更准确的理解是:它不是「从严」的信号,而是把法律已有的工具用在了该用的位置——审慎启动、精确认定、差异处理。这九个字,也是判断同类案件走向时值得参考的一条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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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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