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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碰到人」就能拒赔?——一起三车连环碰撞交通事故案的代理复盘 -

作者:山东泉狮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9-29 点击:770
「没碰到人」就能拒赔?——一起三车连环碰撞交通事故案的代理复盘


「没碰到人」就能拒赔?——一起三车连环碰撞交通事故案的代理复盘

关键词:交通事故保险拒赔|承保车辆未接触伤者|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连环碰撞责任认定|交通事故代理复盘|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案号:(2024)鲁xx民终xxxx号|视角:山东泉狮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团队|说明:本文所涉案件事实取自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机构名称、事故发生地与道路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人物以角色代称,请勿对号入座。

一、案件描述

(一)事故是怎么发生的

事故发生在一个夏日的中午。委托人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沿某国道一侧的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对向车道上,另有一辆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驶来,两车发生第一次碰撞。

第一次碰撞后,对向那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在向侧前方滑移的过程中,又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第二次碰撞。这辆小型客车由一名持 C1 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车辆登记在另一人名下。

第一次碰撞、车辆侧翻、第二次碰撞,前后紧接发生,最终造成委托人及另一名伤者(对向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值得单独记一笔的是:委托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诉讼中经鉴定被归入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这一鉴定结论后来直接影响到了责任比例的划分。

(二)责任认定与保险情况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 委托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 小型客车驾驶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 对向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无事故责任。

小型客车一方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三)伤残与损失

委托人受伤后当日即入院治疗,住院数十天,支出医疗费近 5 万元,住院期间有十余天为一级护理。诉前,委托人向法院申请伤残程度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 左肩关节活动功能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一处九级、一处十级);

· 误工期限拟为伤后 120 日,护理期限拟为伤后 60 日,营养期限拟为伤后 90 日。

(四)诉讼经过

一审中,委托人起诉请求赔偿损失,诉讼中调整了请求数额,并主动表示为同案另一名伤者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份额。一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小型客车驾驶人按 30% 的责任比例承担。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为终审判决。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承保车辆没碰到人」,还要不要赔

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很集中,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我承保的车没有和伤者发生过接触,伤者的伤和我无关,所以我不赔。

具体展开为三层:

1. 时间与关联性:伤者与对向车辆碰撞,是第一个独立事件;对向车辆侧翻后再撞到我承保的车,是第二个独立事件。两个事件在时间上不具同一性,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本质上就是两起事故。

2. 因果关系:我承保的车自始未与伤者发生碰撞,对伤者的损害后果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因此驾驶人对伤者的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保险人自然也不承担赔付责任。

3. 认定书的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的是行政法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的侵权认定并不相同,不能单独作为民事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根据;民事赔偿责任应当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

同时,保险方还提出,只有作出事故认定书的交警出庭接受询问,才能公平划分各方责任。

(二)被上诉人一方的回应

山东泉狮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团队作为被上诉人一方的代理人,在答辩与质证环节提出的核心意见是:事故认定书对事实与责任的划分应当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保险公司主张的「未接触」,交警部门从未作出过认定。

针对二审法院依法调取的事故视频,我方明确提出:视频能够反映第二次碰撞与伤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侧翻车辆在将伤者带下车身的过程中被涉案车辆撞击,这一过程加重了前方车辆的损伤,也加重了委托人的伤情。据此,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作出的责任划分,已经充分考虑了事故的实际发生过程。

(三)法院的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意见,理由可以概括为两点:

1. 事故认定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的基本证据。在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事故认定书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 保险方的「未接触」主张缺乏认定依据。交警部门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认定;从事故现场等证据分析,也得不出「承保车辆绝对未与伤者发生接触」的结论。

也就是说,「没有接触」这个事实本身并未被证据确认;即便退一步看,「未接触」也不等于「无责任」。

(四)本案涉及的三条关键规则

规则一:赔偿顺序是法定的,与内部责任划分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这条规则的意义在于:伤者不必先去区分驾驶人与车主、保险人与侵权人的内部关系,只需按法定顺序主张即可。

规则二: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明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规则三:交警的责任认定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自动分配,但推翻它需要充分反证。

这正是本案在实务上值得留意的地方。保险方的这个法律命题本身并不错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行政程序中的证据,民事诉讼确实需要独立判断因果关系。但「可以独立判断」不等于「可以随意否定」:主张推翻的一方,必须拿出足以推翻的充分证据。本案中,保险方并未提供。

(五)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委托人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与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直接相关。这类鉴定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事故中并不少见,它往往会在责任划分、保险适用等环节产生连锁影响。如果对这一结论有异议,应当在程序中及时提出,而不是等到赔偿数额确定之后再争。


三、团队办案

本案由山东泉狮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团队代理。以下内容依据裁判文书与卷宗记载整理,仅涉及本案中有据可查的工作。

其一,在责任划分上明确主张按比例承担。

委托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我方在此基础上主张:由小型客车驾驶人按次要责任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采纳了这一主张,确定由其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其二,对每一笔损失项目逐项核算并提出主张。

我方逐项主张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鉴定费与鉴定检查费,并针对对方提出的扣减意见准备了回应:

· 对方以「委托人存在既往病史、相关门诊费用应予扣除」为由要求扣减。因对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与既往疾病的关联性,法院未予支持。

· 对方要求扣除住院期间若干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审查,其中确有两日为禁饮食状态,法院据此扣减了两日的伙食补助费——这也说明,此类主张有据则立、无据则不立,逐日核对是必要的。

其三,主动为同案伤者预留交强险份额。

本案系两名伤者的同一事故。我方在诉讼中主动表示为另一名伤者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份额。这一处理看似「少要了钱」,实际上避免了伤者之间就交强险限额产生的后续争议,也让赔偿方案更容易被法院整体采纳。多伤者事故中,交强险份额如何处理,往往是方案能否顺利落地的关键。

其四,在二审阶段围绕因果关系正面答辩。

保险公司的上诉核心是否定因果关系。我方未停留在「一审认定清楚」的形式抗辩上,而是结合二审调取的事故视频,就第二次碰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具体意见,把争点从「有没有碰到」拉回到「责任划分有无充分证据推翻」——这一点最终成为二审法院采纳我方意见的关键。


四、案例启示

第一,遇上「没碰到你」这句话,不要被劝退。

「承保车辆没接触伤者」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高频出现的拒赔理由。但本案说明:接触与否是一个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问题,不能仅凭一方陈述就成立;而在多车连环碰撞中,「未接触」也不等于「没有责任」。事故认定书对事实和责任的划分,在没有充分反证的情况下,会被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

第二,连环碰撞案件中,「因果链条」的梳理是核心工作。

本案是典型的连续碰撞:第一次碰撞→车辆侧翻→第二次碰撞。这类案件中,各方都会强调「我是后发生的」「我是独立的」。而证明「前后两起碰撞共同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靠的是现场证据,而不是各方的口头描述。事故现场证据、监控视频、事故认定书之间的相互印证,是这类案件的胜负手。

第三,多伤者事故,交强险份额要主动处理。

同一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时,交强险限额需要在伤者之间分配。主动提出预留方案,比等问题暴露后被动应对更有利——这既是对同案伤者的公平,也能避免方案被推翻重来。

第四,赔偿项目的核算要落到「天」和「项目」上。

本案中,住院期间两日禁饮食导致伙食补助费被扣减,看似金额不大,反映的却是同一个道理:赔偿项目是一项一项核出来的,每一项都要有对应的证据支撑。医疗票据、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护理情况记录,缺一环就可能少一项。

第五,注意鉴定结论的连锁影响。

伤残等级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的鉴定结论,直接决定残疾赔偿金以及各项费用的计算方式;而车辆属性的鉴定结论,则可能影响责任划分。在鉴定环节就要重视,而不是等到赔偿数额确定后发现不对再回头争。


最后提醒一句: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是有「时间窗口」的。现场影像、事故认定书、病历与诊断证明、鉴定材料,越早固定越完整;一旦错过节点,部分主张可能因材料缺失而失去支撑。在山东泉狮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团队看来,把「材料清单」与「时间节点」先列清楚,再进入赔偿项目的核算,是更稳妥的处理顺序。


五、关于「承保车辆未接触伤者」的常见问题

Q1:保险公司说「我承保的车没碰到人」,是不是就不用赔了?
不是。「没有接触」是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问题,不能只凭保险方一句陈述就成立。在多车连环碰撞中,即便退一步认定「未接触」,也不等于承保车辆对损害后果没有责任——本案保险公司正是以这一点提起上诉,二审未予支持。
Q2: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有多大?能推翻吗?
可以独立判断,但不能随意否定。 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基本证据,在没有充分反证的情况下,法院会据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主张推翻的一方需要拿出足以推翻的充分证据,本案中保险方并未提供。
Q3:连环碰撞中,怎么证明伤情是哪一次碰撞造成的?
靠现场证据的相互印证,不是靠各方的口头描述。 事故现场证据、监控视频、事故认定书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往往决定责任划分的走向。本案二审依法调取了事故视频,用于判断第二次碰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Q4:同一事故有多名伤者,交强险限额怎么分?
交强险限额需要在伤者之间分配,主动处理比被动应对更有利。 本案中,我方在诉讼中主动表示为另一名伤者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份额——既避免伤者之间就限额产生后续争议,也让赔偿方案更容易被整体采纳。
Q5:电动车、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会影响赔偿吗?
会,而且往往是连锁影响。 车辆属性一旦被归入机动车范畴,可能同时影响责任比例的划分与保险的适用。本案委托人承担主要责任,与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直接相关。对这类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在程序中及时提出。

附:案件信息(脱敏)

项目内容
案号(2024)鲁xx民终xxxx号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
代理方山东泉狮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团队(被上诉人一方)
审理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故形态三车连续碰撞(第一次碰撞 → 车辆侧翻 → 第二次碰撞)
责任认定委托人主要责任;小型客车驾驶人次要责任;同案伤者无责任
伤残情况一处九级、一处十级
赔偿构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及检查费;总额十余万元
核心争点承保车辆「未接触伤者」能否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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